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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法》的拟议修改

选择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法》的拟议修改

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NPCSC”)通过,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现为“现行版”),共有13个部分,共 218 篇文章。 2021 年 12 月 2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草案)(现称“修正草案”)法案》征求公众意见。 最终版本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目前尚未明确最终通过的时间表。

修订草案预计将在党的十八大期间实施“贯彻落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改善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健康发展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决策。 . 资本市场,促进组织和实践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鉴于修订草案的修改篇幅较长,本说明旨在总结与在中国经营的跨国公司(“MNCs”)有关的《公司法》的拟议修改。

一、公司治理

1. 变更董事会(“BoD”)要求

(1) “小型”有限责任公司不需要董事会。

在当前版本下,董事会是公司必要的执行机构,必须成立。 修订草案第 70 条和第 130 条规定,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任命一名董事,而不是董事会,如果该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可以任命一名总经理,不需要董事会。 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可以相应精简管理安排,从而降低注册文件的复杂性。 请注意,修订草案中对“小尺寸”的定义并不明确。

(2) 员工人数超过 300 人的公司在董事会中需要一名员工代表。

以前,在当前版本中,只有一家成熟的国有公司需要董事会的员工代表。 修正案草案介绍了员工人数超过 300 人的公司需要有一名或多名员工代表加入,这对过度劳累的跨国公司来说可能是一个挑战。

(三)法律不再规定董事会的职权。

当前版本具体解释了董事会的权力和职能。 它以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和公司章程(“AoA”)取代了董事会拥有除股东保留的所有权力和职能之外的所有权力和职能的一般性声明。 这将使公司能够灵活地通过考虑 AoA 来确定董事会权力的具体目的。 2020年之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在2024年底前修改AoA

当中国的外国投资法 () 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修订其 AoA.1 时,应考虑到这一变化。

2. 书面决议的执行

修订草案第74条规定,“除非召开利益相关者会议或董事会会议通过决议,否则利益相关者会议或董事会的决议无效。” 在实践中,跨国公司的许多官员在不同地区之间出差或驻扎在不同地区,因此以书面形式执行决议比通过任命更为普遍,这在跨国公司的AOA中通常有所提及。 修正案草案中指出了这一要求,要求为合作伙伴行动和董事会行动召开技术会议。

3. 不需要监事/监事会(附条件)

此前,跨国公司必须为其中国子公司任命监事或监事会。 监事或监事会有权监督组织的财务和监督董事会和官员的活动,如果董事会不履行该职责,他/她可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 监事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起诉董事会或公司官员,尽管在实践中很少行使此类权力和职能。 根据修改草案,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会的: (一)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由一名以上董事组成; 或(二)股份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且董事会成员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 换言之,监事会的职能可能会被审计委员会改变。

4. 高级职员和董事的个人责任

修正案草案显着扩大了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责任,包括董事或高级职员在履行其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职责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对他人造成任何伤害时,负有多重责任与该董事或高级职员的合资企业。 该责任的标准目前尚不明确,但董事或高管承担个人责任的可能性将对跨国公司董事/高管的 D&O 保险产生影响。

二、 合作伙伴权利

1. 股份公司允许的扩大股份类别

新版的政策是“单一股同权”,只允许国务院向高科技创新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委上市公司发行不同表决权的股票。 修正案草案首次表明,股份公司可以发行普通股以外的股票。 修正案草案 (i) 允许的其他类型的股份是优先股(但仅限于股息或资产清算); (ii) 较低的股份; (iii) 有表决权的股份多于或少于普通股; (iv) 须经其交易所批准的股份; (五)国务院推荐的其他类型股份。 请注意,与美国不同,不允许其他优先股权利。

2. 扩展的合作伙伴信息权利

在当前版本下,股东有权审阅和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簿。 修订草案对此信息进行了扩展,因为股东有权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并可指定第三方审计师,如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文件进行核实。 对于合资企业的跨国公司来说,保持详细的记录并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关系至关重要。

三、 合作伙伴的职责和责任

1、出资情况

(1) 允许作为出资的股票利息和债务。

修订草案第43条规定,除现金外,在其他实体中的股权和债权是为履行股东出资义务而作为有价物的资产。 如果该修正案草案获得批准,将促进证券交易所交易,并促进从债务到股票的转移过程。 目前,出资可以采用“现金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依法估值的非现金资产”的形式出资。 然而,在实践中,货币和土地使用权是最常见的出资形式,出资财产的价值难以确定。

(2) 公司股份出售后,未缴出资由谁负责?

在当前版本下,即使中国公司的股份已被出售且仍有未缴纳的注册资本出资,买方和卖方均对质押的注册资本承担连带责任。 修正案草案明确,售出后,买方将按照承诺的注册资本承担全部支付责任。 因此,中国公司的买家应谨慎确保足额缴纳所需的注册资本或相应调整购买价格。

(三)减持股权,加快出资。

在当前版本中,股东有义务出资。 但是,不这样做不会直接导致权益损失。 修正案草案规定了股东未在要约期限(不少于 60 天)内出资的,变更出资部分或减少出资义务的程序。

此外,修正案草案明确,公司不履行债务而破产的,公司或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限期缴付股本。 出资额尚未到期。

2. 简化注销程序

在当前版本下,公司必须完成正式的清算和注销程序。 草案更正引入了一个简单的记录删除程序。 如果公司没有债务,经全体股东同意,并在官方机构通知后不少于 20 天的期限后,可以进行注销程序。 股东必须对公司注销前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有)。 因此,修订草案的过程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清算过程,因为它允许非信贷机构避免清算过程。

结论

公司法修正案于2018年起列入第十三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条例草案。 2021年12月公开征求意见稿(2022年1月22日结束民意调查)。 尽管未列入最近于 2022 年 2 月在北京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议程,但该修正案草案仍然距离《公司法》的最终修正案更近了一步。 由于跨国公司的中国子公司正在根据中国的《外商投资法》审查其章程文件和内部机构管理实践,因此在考虑这些修订时也应考虑修订草案的上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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